(III)世界及社會問題

人權的概念

在古代,皇帝的權力是絕對的,在國境之內,他可以為所欲為,沒有人可以約束。唯一可以「控制」他的是天主或者「君權神授」之類的言論。

隨著時代的發展,人放棄了天主,就祗有倚靠憲法來制衡皇帝的絕對權力了。
1789年8月26日,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人類的第一份、共十七條的《人權和公民權宣言》。這份宣言仍乞求天主的庇蔭,可見法律在極權者面前是何等軟弱無力。現節錄如下:
  1. 人生來是,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。
  2. 這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就是自由、財產、安全及反抗壓迫。
  3.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。
  4.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。
  5. 公民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。在法律面前,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。
  6.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。
  7. 各個公民都有言論、著述和出版的自由。
  8. 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。
1948年12月10日,聯合國發表共三十條的《世界人權宣言》,對人權的概念,有更進步、更細緻的描述。現節錄如下:
  1. 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。
  2.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、自由和人身安全。
  3.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,不受任何歧視。
  4. 任何人的私生活、家庭、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,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。
  5.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。
  6.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。
  7.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。
  8. 成年男女,不受種族、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。
  9.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。
  10. 人人有思想、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。
  11.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。
  12.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。
  13.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……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……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,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。
  14. 每個人,作為社會的一員,有權享受社會保障,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、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。
  15. 人人有權工作、自由選擇職業、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。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,不受任何歧 視。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。
  16.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。
  17.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,包括食物、衣著、住房、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;在遭 到失業、疾病、殘廢、守寡、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,有權享受保障。
  18.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。
  19.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。
聯合國《世界人權宣言》全文──公民教育委員會網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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