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學會考宗教科考試規則:

附錄II 有關攜書入場考試須知事項
  1. 考生應考時,可攜帶一本局方認可的新舊約聖經。(各認可版本,見本附錄8項)。
  2. 考生如欲在答題時以中、英文版本或不同版本對照參考,則最多准帶兩本聖經(或新約聖經)。
  3. 考生應考時不准使用教科書、筆記或任何有關的參考書。
  4. 考生攜帶入場的書籍,除考生姓名、班別及地址外,不得寫上其他文字,惟於書中劃線,寫上英文字母或各聖經經卷的名字則不在此限。考生違反規則,通常會遭受處分,甚或取消考試資格。 
  5. 考生准予以記號,紙標籤或顏色萬字夾以作查閱的標記,惟用萬字夾時不得將聖經內頁多張夾成一疊。
  6. 考評局會考宗教科委員會於2005年10月的會議中,決定取銷編製相互參照經文的限制。考生可在他們的聖經中,以聖經書卷的名稱、符號、個別英文字母及數目字,在聖經上編製相互參照經文。例如:考生可以在聖經瑪竇福音(馬太福音)第七章的一頁上編製創2:15-17及創2:16-17等記號。 請參考2005/2006年度考試通告第二號
  7. 考試時,監考員將檢查考生所攜帶入試場的聖經。如發現攜有未經准許的資料,該生仍准繼績考試。惟考試完畢,試場主任將收取該生攜帶入場的全部書籍及資料,詳加審核,以便決定考生有無違反規則,及應否取消其考試資格或作出其他處罰
  8. 本局核准的各種聖經版本如下: